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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2017年海淀区配套上级科技项目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根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9号),制定发布2017年海淀区配套上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对于承担要求区级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可给予一定配套。
    承担要求地方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获得上级支持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已到位的上级支持资金的50%,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范围
    对承担要求区级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给予支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已由市科委给予配套,不属于本专项支持范围。)
    三、申报对象
    1.申报单位应为在海淀注册的企业或海淀区属事业单位等;
    2.申报企业及相关单位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原则上应纳入园区统计,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基础和条件,有固定的场所,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为2016年7月1日以后由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经信委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批准立项的单位有相关文件要求区级政府或科技部门对项目予以资金配套;
    2.申报单位应提供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的立项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拨款证明,已到位上级支持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
    3.申报项目应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或符合海淀区社会事业发展要求;
    4. 优先支持预期成果在海淀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配套上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需在线提交《科技计划配套资金申报书》以及国家或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和国家或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组织单位要求地方配套的依据等证明文件。
    (二)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或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
    六、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全年申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王本禄
    联系电话:8849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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