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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2017年海淀区创新驿站奖励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4〕10号),进一步整合、利用区域创新资源,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创新平台”),并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创新驿站。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现发布2017年创新驿站资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支持服务载体设立创新驿站,建设创新导师队伍,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创新驿站运作效果,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申请机构在高校院所、产业联盟、专业园区、孵化器等设立创新驿站,支持其为创新活动提供政策宣讲、需求发现、挖掘成果、服务机构推荐、创新导师选聘等服务。
    三、申报对象
    申请机构须是协同创新平台的加盟机构,申报主体必须在海淀区注册,其建设的创新驿站已经海淀园管委会挂牌。
    四、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整合创新服务资源纳入协同创新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当年推荐在海淀注册和纳税的会员企业和加盟服务机构数应不少于15家;海外创新驿站可推荐在海外注册的会员企业和加盟服务机构;
    (二)在协同创新平台上推荐发布内部科技创新成果不少于15项,或当年发掘海淀区企业研发创新需求不少于10项;
    (三)组建创新导师队伍,当年推荐人数不少于10人;
    (四)参与组织创新资源供需对接,当年促成对接项目不少于10项(至少一方须在海淀区注册);
    (五)组织有关政策宣讲、培训、专业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场;
    (六)有专门工作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
    (七)其他相关工作。
    五、申报材料
    (一)《2017年创新驿站资金奖励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书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三)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或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单位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
    六、受理时间及受理单位
    受理截止时间:2017年9月30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赵媛 
    联系电话:8849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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