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2017年海淀协同创新券专项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4〕10号),进一步盘活海淀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完善中关村协同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创新平台”)的聚合调动功能,海淀区建设协创券平台,实施海淀协同创新券(以下简称“协创券”)制度。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发布2017年海淀协同创新券专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搭建研发创新对接平台。完善区域创新资源与企业研发需求对接机制,采集发布技术创新供需信息,建立线上线下技术交流合作网络,整合科技中介力量,推动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共享。对企业通过平台购买研发服务或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购买费用最高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二、支持范围
    协创券用于补贴企业通过平台向认证服务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或成果的费用。研发创新服务包括研发设计服务、分析检测服务、实验试制服务、创新支撑服务等(见附件)。协创券支持围绕产学研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协创券的支持范围。
    三、申报对象
    已对符合协创券支持条件的企业提供购买研发创新服务或成果服务,且通过协创券平台认证的服务机构。
    四、申报条件
   1、申领协创券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企业;
    (二)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基于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标准;
    (三)企业属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四)企业为协同创新平台注册会员;
    (五)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
    (六)单项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2、申请协创券兑换的服务机构需通过协创券平台认证,并在协创券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购买研发创新服务或成果服务。
    五、申报材料
    兑换协创券的服务机构须申请协创券平台认证,并提供基本信息和服务资料。
    使用协创券的企业申领时除填写基本信息,还需上传加盖出具部门公章的下述证明材料扫描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上一会计年度缴税凭证;
    (三)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证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开户银行在企业申请协创券前3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其他有利于企业申领和使用协创券的证明材料(服务合同、正式发票、支付证明、验收证明、真实性承诺书等)。
    六、其他说明
    (一)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署合同的过程中,须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协创券及其相应额度;
    (二)开具上一会计年度缴税凭证时,因特殊原因免税或未缴税的,需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三)协创券抵扣比例实行动态调节,以协同创新券平台实际发布为准;
    (四)为保障协创券的有效实施,海淀园管委会将对协创券的使用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对于使用不力的协创券予以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分配。
    七、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全年申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赵媛
    联系电话:88499219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