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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2017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2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全面提升核心区企业国际化水平,增强核心区企业整合配置全球创新资源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发布2017年国际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政策
    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对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等,按照实际支出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在海淀区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有国际市场开拓部门,编制有国际市场战略规划,有专职的国际市场开拓人员,具有专门的国际市场开拓管理制度和资金预算;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提交企业信用报告
    单项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有关事项详见《关于在2017年专项资金工作中启动企业征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可以在海淀园管委会确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机构,向其购买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详见《2017年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2)企业合作方为境外企业,境外研究机构、大学及科研院所,境内外资研发机构。其中外资研发机构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中,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00万美元,具有研发功能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还要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3)合作对方企业需在当地注册满三年;
    (4)项目内容为中方企业引进国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中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中方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
    (5)项目具有明确的产业化应用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6)合作研究内容有较高的创新性;
    (7)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专门知识产权协议;
    (8)企业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没有股权关系, 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受雇于外方合作单位;
    (9)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支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项目,支持费用为项目周期内(项目开始至完成)发生的费用。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海淀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可申报。
    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支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项目,支持费用为项目周期内(项目开始至完成)发生的费用。
    支持费用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
    (1)研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研发人员:工资指从事本项目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模具等消耗品的采购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合作研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机构(不包括申请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有股权关系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2)设备购置费:是指研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3)购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是指用于完成本项目的外方知识产权的购买费用。
    项目不支持:
    (1)中方企业与外方个人的合作项目;
    (2)外商投资企业与外方股东、或同一股东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合作项目。
    四、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其它关于企业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4)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取得的技术认证、知识产权证明、相关机构的评价报告等;
  (5)与外方没有股权关系的证明或者承诺书;
  (6)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如:项目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7)合作对方注册证明及翻译件;
  (8)合作协议及翻译件;
  (9)企业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两年年末企业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专项审计报告(针对本项目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的专项审计,具体要求详见审计报告模板)。
    所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于项目在网络平台初审通过后,递交至受理单位。
    五、申报时间及受理单位
    申报时间: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受理单位:海淀园对外合作处
    项目联系人:李丽华
    联系方式:8849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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